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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that's beautiful drifts away like the waters ——W. B. Ye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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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28 14:12:00
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提纲
 
全县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培训提纲

一、目前中小学收费的有关政策

根据现行文件规定,目前各级各类学校的政策允许收费情况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2007年实施新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允许收取的费用有以下几项。

1、作业本费:小学1-2年级15元/学年、3-5年级20元/学年;初中30元/学年。需要强调的是:为学生购买练习册、试卷等费用一律纳入作业本费中,不足部分纳入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另行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2、住宿费:实行公寓化(主要指房间带卫生间)管理的,每生每学期200元;其他公寓管理的按城区学校每生每学期70元,农村学校每生每学期50元收取,以上费用含水电费。

3、中考招生考试收费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二)普通高中、职业学校

普通高中、职业学校的收费按原政策执行(严格按本学校的收费许可证列示项目执行)。需强调的是: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杂费。

(三)幼儿园

属于教育部门办园或其他形式办园财务接受教育管理的,财务管理同其他中小学校。

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

2008年开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提高到小学每年每生295元、初中每年每生445元。公用经费的列支范围主要包括:(淄财教[2007]3号《淄博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已下发)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对于以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债务,国家已作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顺利执行的配套政策试点运作,目前山东省人民政府也下发了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债务作有关统计清理摸底的文件)

三、有关学生资助的惠民政策

(一)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2007年秋季开学起,设立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在校生的8%,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1000元。(淄政办发〔2007〕101号,文件已发。)
  
(二)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2007年秋季开始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政府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三)贫困住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包含特教)贫困寄宿生补助住宿生活费,资助比例为住宿学生的8%,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重点强调以下两点:1、根据《山东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高中政府助学金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2、惠民政策的落实必须建立资助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公示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档案管理等工作程序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教育财务管理的有关事项

(一)纳入教育财务集中核算中心管理的资金为上级拨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即在职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房补、遗属补助、抚恤金、公用经费、贫困住宿生补助生活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国家课程免课本费资金及其他各项专款等。纳入管理的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具体按照高教函发[2007]52号关于全县中小学财务统管的实施细则(试行)执行。4月19日,省教育厅对我县的保障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提出了规范意见和建议,要求我们尽快规范到省教育厅关于学校财务实行县级集中核算的要求上来,现结合我县的教育财务集中核算管理情况重申并请各位领导和校长对由于新政策的施行暂时给各单位造成的不适应给予理解和支持。

教育财务集中核算业务的运作程序

(一)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填制及取得必须真实、合法。

1、向行政事业单位获取票据,应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向企业、商店等经营单位购买商品的发票应为税务专用发票。

2、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单位或填制人的名称、印章;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相符)。

3、确实无法取得正规票据时,可使用自制票据,但必须从严控制。必须详细列明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收款人地址、联系电话、填制人员签名、盖章和手印等信息。

4、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属于固定资产的应附固定资产增加凭单。

支出业务规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维护财经纪律。凡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会计中心一律不予办理。

1、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分轻重缓急,安排各项支出,不办理无资金保证的支出业务。

2、严格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已经列入支出预算且挂账处理的应付款项,依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直接付款。

3、对于在集中核算之前的债务,原则上由原渠道筹措资金偿还或等待国家的最新政策;对于集中核算后的举债,必须经教育局审批。

4、对教育附加、危房改造、吸引社会投资、作业本款等专款,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用途做到专款专用。

5、各项支出要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本单位的支出预算,无支付能力的不予报销。

6、一次性支出超过1000元的(水电费、电话费除外),原则上使用转账支票支付,3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学校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决策。

7、原始凭证的审核。包括: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收入报账业务规定:收费前由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局审批。

1、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报账员根据收缴情况分类汇总,填写“缴款书”,全额交存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

2、非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根据“现金缴存单”缴存会计中心账户,及时办理报账业务。

其它专项业务规定

1、报账日期。每月26日至本月末为帐务处理日,办理结账及处理各类报表,原则上不办理报账业务。要求当月发生业务及时结清,及时上报结算,跨月跨季的单据要说明情况。

2、学校举债的管理:严格限制学校的举债行为,学校借款、贷款等举债的审批,学校需举债解决的事项,要事先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债的项目、用途、金额、还款计划、还款资金列支渠道等)报教育局审批,经主管财务的副局长、局长批准后,学校方能组织实施。

3、核定备用金。各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备用金,用于日常开支,报账后补回同等数额的备用金。备用金由各单位报账员领取并保管,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备用金,并确保资金的安全。

4、关于重要合同、协议的规定。涉及基本建设、大型购置、联合办学、对外合作等重大经济活动时,应事先报教育局,经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局长审批。各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应及时向会计中心提供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关于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各单位新购置固定资产的,在进行报账时,必须在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始单据后附有固定资产增加凭单,保持固定资产账簿的正常运转。

6、会计中心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每年两次工作检查,凡违反实施方案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目前重点为:学校支出预算管理和学校举债的管理

学校支出预算编制的原则:严格按照公用经费支出的范围和数量,结合学校往年的实际支出,在保证教育教学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按支出项目编制学校支出预算,本单位所有支出行为均在预算之中有计划的运作,最大限度的避免学校支出的盲目性,达到从根源上解决保障教学正常开展的目的。(比如用于教师培训业务费用文件明确为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下一步核算中心将专门安排各学校的支出预算编制工作)

(二)目前,未纳入教育财务集中核算中心管理的资金主要有政策允许的几项收费和幼儿园收费。要求各教育办公室按原管理渠道履行好监管手续并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和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挪用,严禁私开账户,不允许以“存折、存单”等形式存放单位资金。严禁非财务人员管理现金,钱账要分管,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发生业务要及时登记帐簿。2007年审计署对山东三区县进行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了三个区县,被司法机关抓进去2个,究其原因并不是资金执行落实不到位,而是在管理上出了问题,其中一个学校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应该免除的费用已落实到位,但发现了新的收费名目,审计人员以此为突破口,顺藤摸瓜,发现收取的违规资金在教导处以个人存单名义存放,结果当事人和学校负责人分别被检察机关起诉。审计署和省审计厅2008年度将审计区县覆盖面达60%,六月份将如期进行,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全力作好迎接审计检查工作)

五、免费教科书情况

2007年秋季开始,国家课程教科书资金由中央级财政负担,地方课程教科书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2007年秋季教材款已按政策退还到学生手中,2008年度春季教材款(新华书店、邮政局征定学生用国家规定课程教材已经各校长审定并盖章签字后由县统一结算完毕,经办公室统一征定的学生用地方课程教材也将根据办公室出具的符合条件的目录由县统一结算)。

                                   2008年4月23日

 
By gqjcsj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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